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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互联网+”创客准入放宽 库房可作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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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0:0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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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工商局出台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发展的实施意见》,放宽了“互联网+”经济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为“互联网+”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登记提供便利,并提出了以“互联网+”式监管手段保障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发展的多项措施。

放宽“互联网+”各类主体准入条件 库房也可作办公场所

省工商局企业处处长钟耘介绍,为了适应当下新出现的“众创空间”等新的经营项目,省工商局此次出台的《意见》中首次出现了“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的行业表述。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以“互联网+”的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可以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

除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外,《意见》还放宽了“互联网+”经营场所登记,明确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对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互联网+”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此外,工商部门将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业创新主体。

互联网+广告企业获政策倾斜 市场监管方式不断创新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在打造“互联网+广告”新型产业环境方面,《意见》力挺“互联网+广告”企业,将把鼓励“互联网+广告”模式写入《全省广告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优先将“互联网+广告”企业纳入省级广告产业项目库和“531”培育企业;支持广告产业聚集区及广告园区建立孵化基地,重点孵化“互联网+广告”企业;在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中建立“互联网+广告”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互联网与广告产业融合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

钟耘介绍,为适应市场发展新常态,《意见》提出要探索构建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信用网为依托,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发挥信用约束作用。

在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方面,将优化四川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功能,实现与四川信用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资源共享,加强网络检查力度,大力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网络交易环境。推进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发放工作,提升网络市场诚信水平。在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试点。

此外,工商部门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和调整信用信息查询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查询服务。以金融、纳税、生效裁判执行、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健全企业信用信息交换、查询和共享的长效机制,为“互联网+”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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